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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探索 从探索中总结——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时间:2013-09-02  作者: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刘永桦 王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从2010年10月正式启动以来,我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找准定位谋发展,开拓思路求突破,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到位不越位”,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不断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

  一、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交付执行、日常监管、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环节是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重点,因此息烽县人民检察院牢牢把握以上环节,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和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我们通过《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台帐》和《监外执行检察办公自动化系统》,完整录入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种、刑期、住所地、监督检察情况等信息,建立了全县十一个社区、乡、镇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平台。

  二、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有效遏制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现象

  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障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依法和顺利进行,有利于增强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普遍存在流于监管,而矫正、教育及刑罚执行严肃性不足的问题,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探索社区矫正检察的新思路,围绕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效果这条主线,建立起社区矫正检察“管教并重”的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及组织,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注重理顺与县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院、社区等各方工作关系,并共同协商制定了《息烽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息烽县社区矫正工作衔接规定》、《息烽县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工作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并定期邀请县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及乡镇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对监外“五种人”的“爱心帮教”联系会,做到在协作中监督,监督中不排斥协作,各成员单位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有效地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情况,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潜在的隐患。

  三、采取多种矫正措施,有效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与效果

  一是建立档案台帐和制定矫正个案。我们坚持为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并想方设法补齐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交时欠齐备的法律文书。目前,全县累计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均建立了规范、详细的档案和台帐,内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各类法律文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协议书、走访登记、谈话记录、联系电话等方面的资料。为增强矫正针对性,我们在全面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原因、年龄、家庭、心理等具体情况制定因人而异的矫正方案。为检验矫正方案对矫正工作的指导作用,我们定期对矫正方案发挥作用情况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考查,根据考查情况及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以提高个案矫正水平。

  二是把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列为重点矫正对象。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观恶性不大、可塑性强、思想容易被改造的特点,我们始终把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列为重点矫正对象,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鉴于家庭环境是青少年心理和行为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充分利用家访和家长陪同报到等机会,大力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加大家庭监督、管理和帮教力度;通过组织未成年矫正对象开展读书活动、参加社区普法宣传活动、公益劳动,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

  三是注重生活帮扶,体现人文关怀。我们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注重人性化矫正,做到“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三年来我们协助乡、镇司法所找当地政府为社区服刑人员办理低保6 人次,春节期间为困难户解决大米过年24人次,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联合举办了一期“特殊人员再就业培训班”,为社区服刑人员推荐就业4人次,提供就业指导逾28人次,为5名居住危房的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了住房救济款,最高的一名得款15000元,引导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创业共13人次。

  四是坚持“建、查、见、交”四字诀,取得了“五清”的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新途径,我院监所检察部门紧密结合县域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实践社区矫正检察“四字诀”,即“建、查、见、交”,取得了“五清” 良好效果。工作经验得到了红旗出版社《司法维稳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一书采用,并被贵阳政法作为先进经验推广。“建”即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台帐》;“查”即查看司法所建立的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档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等是否及时送达,文书是否齐全,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定期汇报思想,是否按时参加学习、公益劳动等;“见”,即抽查会见社区矫正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村居工作人员,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交”即将矫正工作搞得好的司法所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回访考察的机会交流给其他司法所学习。通过查看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派出所监管对象档案、会见社区矫正人员、与乡镇、社区分管领导座谈等形式,做到了“五清”,即:矫正人员底数清、居住位置清、现实表现情况清、刑罚执行类型清、司法人员矫正责任清。

  五是拓展公益劳动形式,巩固矫正效果。通过体力劳动的方式来锻炼矫正对象的意志,改造他们的思想,让他们逐渐体会到为他人、社会做些有意义的事情给自己带来的满足和快乐,与他们曾经给他人、社会带来的伤害形成对比,用真实的感受代替抽象的宣讲,从“身”和“心”两方面对他们形成正面影响,使他们能清楚知道幸福美好的生活只有通过自己双手的辛勤劳动才能实现;而尽力去做帮助他人、有益社会的事情自己才能真正快乐。以往我们县各乡镇及多处地区组织的公益劳动,多是扫大街、清洁政府大楼,形式不仅单一,而且效果不大好,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人员觉得这样的劳动很扫自己的面子,经常不参加。今年我们提出了“社区矫正公益林”方案得到了多方部门及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的赞同。我国自古就用“百年树人,十年树木”这句话来比喻教育人的工作。当前,我县正在开展生态文明县建设,植树造林,保护青山绿水成为一种风尚。为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警示后人,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五类”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我们设想由各乡镇规划一片荒山(最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树立“社区矫正公益林”石碑一块,碑正面书“息烽县XX乡社区矫正公益林”,背面书写社区矫正的意义以及公益林的寓意。每个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在公益林中种植三棵树,一棵树寓意告别过去、一棵寓意为洗心革面,另一棵寓意为重新做人。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配套政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完备的法律是其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否则必然成为其发展的桎梏。根据相关规定,目前社区矫正五种对象除剥夺政治权利外的“四种人”即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全部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或者说具体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或处罚权。我国现行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中,只涉及这项工作的适用对象、执法主体,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等缺乏相关规定。因此,立法部门应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步伐,首先应争取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围,在此基础上,最终制定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实现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在国家立法出台之前,各级社区矫正部门应规范工作流程,完善规章制度,力求使社区矫正工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现依法、规范及有序运作。

  (二)建立奖惩机制,完善奖惩措施

  目前,息烽县在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方面,主要采用表扬、警告、处分等方式,对激励和约束服刑人员的作用有限,特别是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较难。缺乏有效奖惩手段的管理方式,会使社区服刑人员认为矫正和刑满释放区别不大,容易产生消极改造心理,也无法充分体现刑罚执行性质的严肃性,甚至会导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给社会治安稳定埋下隐患。只有建立具有实质意义和可操作性的考核奖惩机制,特别是建立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司法奖惩制度,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否则容易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乃至重新违法犯罪。

  (三)加强部门协作,汇聚工作合力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涉及面广,部门间的协作有待进一步强化。据司法所、派出所反映,他们有时收不到监狱部门寄来的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及外省法院寄来的判决书,由此而造成这部分罪犯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无法及时掌握情况,容易酿成脱管漏管;又如有些单位不愿意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就业,使这部分人无所事事,精神空虚,极易重蹈覆辙。鉴于此,息烽县社区矫正工作亟需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首先,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各自出台的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文件;其次,就省内监狱部门如何配合试点区社区矫正部门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出台文件,以保证司法所能及时收到监狱部门寄来的法律文书;再次,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代替个案解决方式,使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享有低保、教育、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等,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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