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 姜正权
检察长: 姜正权
院领导简介
组织机构
工作流程
荣誉室
咨询留言
法律文书
  通知公告 >>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采购内部审计服务项目的询价公告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代表委员之声
公益诉讼和生态文明
微电影展播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官学习园地
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23-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的通知



各区(县、市)院、筑城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经2023年3月6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五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6日



案例一

王某某强迫交易案


【关键词】

旅游市场秩序 强迫交易 行业治理 消费者权益

【要旨】


旅游途中被导游强迫购物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当地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旅游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政治担当和服务保障民生,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业治理,纠正“黑导游”背后的行业不正之风,为净化旅游市场、全面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0日至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受贵州某旅行社聘用期间,在带团游玩荔波大小七孔、西江千户苗寨至安顺黄果树瀑布途中,先后两次带领游客至定点商家消费。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被告人王某某向游客出示其身上的“刀疤”,陈述其曾殴打游客的事实,并借助罗盘、铃铛、令牌等道具以巫蛊之术威胁、恐吓游客,强迫游客被害人刘某某等10余人购买银饰、翡翠等物品。经审查认定,强迫交易金额达5万余元,情节严重。


【诉讼过程】


  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立案侦查,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岩区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提请审查逮捕,云岩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1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3月,云岩区检察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有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020年12月23日,云岩区检察院受邀对此案提前介入侦查,承办检察官听取了公安机关对侦查情况的介绍并查阅侦查卷宗,对犯罪事实和情节的确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初步意见,对强迫交易的方式、犯罪金额的认定及旅游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取证方向和要求提出引导性意见,提高办案质效。经引导侦查,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云岩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王某某。
(二)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王某某称利用巫蛊之术进行威胁能否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从而符合强迫交易罪犯罪构成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审查证据,发现被告人通过展示身上“刀疤”、以殴打游客等语言威胁情形,结合被害人陈述,能够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准确适用法律,为案件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积极追赃挽损,促成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云岩区检察院督促被告人及所属旅行社退赃退赔,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旅行社与游客达成赔偿协议,为被害人挽回损失,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修复了受损社会关系,并促成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件起诉后,经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案件办理后,云岩区检察院向旅行社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加强旅游市场监督、推进旅游行业诚信建设、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力度和探索建立从业禁止制度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推动旅游行业依法依规开展旅游服务业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职能践初心,倾心为民办实事,严惩“黑导游”犯罪,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围绕贵州省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依法打击涉旅游犯罪的同时,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净化旅游市场,为贵州“旅游产业化”建设贡献检察力量。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案例二

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 食药安全 追诉漏犯 公益诉讼线索

【要旨】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身体健康,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工作,强化办案质效,依法履职,坚持犯罪线索挖掘,移送漏犯线索,强化行刑衔接,针对中间不知情销售人员进行法治宣传,“办理一案,切断一片”。同时发挥内部联动,及时移交公益诉讼线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女,31岁,无业。
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张某在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明确告知其从淘宝购买的“古方减肥燃脂饱腹胶囊”含有国家禁用成分西布曲明后,仍然购买相同厂家生产的减肥食品用于销售。2021年3月至5月,高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减肥食品后又加价销售给梅某某,梅某某孙子(3岁)误食该减肥食品导致西布曲明中毒,经贵阳市妇幼保健院ICU抢救7天后出院。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
【诉讼过程】

本案于2021年8月6日由修文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1年12月30日提请审查逮捕,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修文县检察院)于2022年1月6 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3月18日,修文县检察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挖掘犯罪线索,依法审查追诉漏犯。针对张某上线,修文县检察院以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及召开案件协调会等形式,督促公安机关查找张某上线和减肥食品厂家,2022年11月29日,修文县公安局将张某的上线何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9日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二)推动刑事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病例资料,并前往被害人家中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到被害人身体已恢复正常,遂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督促嫌疑人家属及时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用2.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被害人及其家属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内部联动,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针对案件所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探索对微信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专项监督。
(四)切断销售渠道,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修文县检察院积极与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文县公安局进行会商,经审查,销售人员高某某系在不明知情况下,从张某处购买有毒有害食品后予以销售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针对其销售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从进货渠道正规化、食品药品安全审慎等角度,针对性地对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建议其今后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重视合规经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犯罪方式、犯罪途径等线索,督促公安机关查找上线,对漏犯依法追诉。办理民生案件,要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刑罚目的,也要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努力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内部协调配合,优化资源配置,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拓展案源渠道,切实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例三

郑某某等5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链条打击 分类分层 行刑双向衔接 检察意见

【要旨】

针对链条化的经济案件,分类分层处理,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刑事政策,对于情节轻微的参与犯罪行业从业人员,挽救与惩戒相结合,不起诉后建议予以行政处罚,避免“一放了之”。

【基本案情】

郑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
朱某某,男,1994年3月出生;
苏某某,男,1990年10月出生,高铁工作人员;
刘某某,男,1991年11月出生,高铁工作人员;
张某某,男,1994年12月出生,务工人员。
2019年5月起,朱某某、郑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建立起卷烟购销渠道,由朱某某在广东汕头进购卷烟后,雇佣务工人员张某某收货、装入密码箱,再运输到广东省汕头市高铁站交给苏某某,再由苏某某利用其高铁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利,将装有卷烟的行李箱运上从汕头开往贵阳的高铁列车。当列车到贵阳北站后由刘某某利用高铁工作人员的身份,带领郑某某等人取下装有卷烟的行李箱后实施卷烟非法销售。其间,朱某某、郑某某通过非法销售卷烟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苏某某、刘某某按帮助运输行李箱数量各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张某某通过帮助朱某某收发卷烟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7月4日,郑某某等人再次在贵阳北站接收非法进购的卷烟时被公安机关联合烟草专卖局查获。执法人员现场在郑某某等人仓库查获中华(硬)专供出口香烟675条、贵烟(跨越)香烟1条、爱喜香烟1条、贵烟(小国酒香)出口香烟13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中除贵烟(小国酒香)出口香烟为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314583.67元。案发后郑某某、朱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均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诉讼过程】

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立案侦查,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4日提请审查逮捕,白云区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分别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郑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其他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11月9日,白云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朱某某、郑某某提起公诉,对张某某、苏某某、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引导公安侦查取证,实现全链条式打击。公安机关立案后,白云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强化沟通,分析研判案件情况,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制作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的行为全面、充分收集证据,扎实开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二)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准确分类分层处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证据、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均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三人分别系高铁工作人员、务工人员,且都具有从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分别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依法制发检察意见,落实行刑双向衔接。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充分总结涉卷烟类犯罪行为全链条打击的重点和方向,并主动与烟草专卖部门联系、沟通,从查获源头引导行政执法部门深挖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做到案结事了,不留执法空隙。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团伙型的经济案件,应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力度,夯实证据基础,实现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全链条全面打击。同时,也应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及危害性,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行业从业人员因为一时贪念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从宽处理,挽救误入歧途者。主动履职,针对案件办理所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多种途径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友情链接 >>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贵阳市威清路26号  邮编:550003 |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访问量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