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填报的情形有哪些?
1.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2.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4.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正常程序交办转办的案件不需要记录报告。但是如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通过正常渠道正常程序直接交办给院领导或检察人员的,要进行记录报告。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提出的过问了解,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案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检察人员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而没有理会、没有照办,或予以拒绝等情况,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要如实记录报告,即“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于漏报、忘报或者未及时补报的重大事项,如何处理?
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后,同时属于违反“三个规定”而没有报告的,当事人、单位都要及时报告或补报。
★按照“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没有全面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如何追责?
发现检察人员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的,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根据其性质和程度,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群众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或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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