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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检察机关2024年“服务保障‘四区一高地’建设专项工作”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

贵阳市检察院就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问题向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杨某花在贵州省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82万元,其中,新农合医疗保险支付52万元,自费30万元。2020年4月22日,其亲属李某义等人以贵州省某医院为被告,向南明区法院起诉,经终审判决贵州省某医院对杨某花自费的医疗费用30万元承担75%的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9日,贵阳市检察院依申请受理李某义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经审查发现,新农合医疗保险支付的52万元中,有39万元应当由侵权人贵州省某医院支付,但医疗保障部门因不掌握该线索未及时追偿,导致医保基金流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进一步开展专项调研,发现该问题并非个案,为堵塞医保基金监管漏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畅通追偿信息渠道,贵阳市检察院向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听取职能部门意见、现场走访,了解到民事诉讼中医保基金流失的主要原因为,单位之间协作尚不充分、线索移送渠道不畅、医保基金监管存在盲区。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2023年3月,贵阳市检察院决定开展“全面深化民事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活动”,组织全市两级院调取贵阳市相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数据与医保基金支付数据进行比对,梳理出涉及贵阳市的应追偿线索15条。2023年9月9日,在充分沟通论证的基础上,贵阳市检察院向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迅速开展医保基金追偿工作并建立单位间协同工作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贵阳市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核查。2023年11月7日,该局书面回复,已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和追偿工作。至今,已追回医保基金44.6万元。
为推动检察建议落地见效,贵阳市检察院明确各区县市检察院对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信息互通,及时帮助解决追偿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并与贵阳市医疗保障局保持常态联系,动态了解该局调查核实线索及处理情况。2024年1月22日,贵阳市检察院牵头与贵阳中院、贵阳市医疗保障局会签《贵阳贵安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贵阳市医疗保障局”,打通了单位间线索移送的渠道,进一步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典型意义】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发现医保基金流失线索后,破除就案办案思维,延伸监督触角,发现有关医保基金的工作制度、监管机制不完善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医疗保障部门追回一批医保基金,完善工作机制,堵塞医保基金监管漏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保基金惠民生。





案例二

观山湖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手机通讯障碍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观山湖区某居民小区交付后地下停车场、电梯间、楼道无手机信号;某大型商超地下停车场无手机信号;金华镇翁贡村十组、十一组未建设手机基站,村民无法正常使用手机,应急通讯未能有效保障,存在潜在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月8日,观山湖区检察院接“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某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场无手机信号的线索,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辖区内某乡镇农村、大型商超也存在同类问题,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办理。遂通过实地勘查、走访询问、调阅材料等方式,查明某小区2023年3月交付使用后,虽已布设通讯管网基础设施,但电信、联通、移动等三大通讯运营商未及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也未调试使用,导致地下停车场、电梯、楼层里均无手机信号覆盖。金华镇翁贡村十组、十一组未建立手机基站,共计70余户村民无法利用手机通讯。上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相关规定,居民遇到紧急情况无法电话呼救,未能保障应急通讯,存在安全隐患。
2024年1月22日,观山湖区检察院与观山湖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进行圆桌磋商,并向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规范完成居民小区及大型商超地下停车场、金华镇翁贡村民组等区域手机信号覆盖。
收到检察建议后,观山湖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积极履职,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署开展“信号满格”辖区通讯障碍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跟进,采取措施有序推进整改,建立通讯信号长效监测机制。截至目前,三大通讯运营商在金华镇翁贡村建立基站2个,对辖区23个居民小区、13个大型商超、23个乡镇农村监测信号400余次,排查问题点位36个,均全面整改到位,辖区内居民小区及大型商超地下停车场、金华镇翁贡村民组等区域均实现了电信、联通、移动手机信号全面覆盖。
2024年5月7日,观山湖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到某居民小区和金华镇翁贡村民组现场听证,实地监测手机信号覆盖情况,经检测,某居民小区和某村十组等场所手机信号均已全面覆盖,可以满足正常通讯需求。

【典型意义】

网络通讯是数字化时代信息互通的必备条件,居民小区、乡镇农村、大型商超等重点场景未实现手机信号覆盖,应急通讯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探索手机网络通讯障碍领域公益诉讼检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助推网络深度覆盖,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做实“检护民生”。





案例三

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S”公司)、成都L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L”公司)、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S”公司贵阳分公司)、深圳M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M”公司),均系某平台香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中北京“S”公司系某平台香港有限公司的主体,北京“S”公司贵阳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日,经营地址为贵阳市,实际工作服务于深圳“M”公司旗下“某某”板块业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入职北京“S”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转至成都“L”公司,其先后负责“某某”板块业务贵州地区的日配和粮油副食、酒水乳饮、奶制品招商采购等工作。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王某某利用其负责“某某”板块业务招商及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入驻“某某”平台的多家供应商收取好处费62.09万元。案发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56.4万元。
2024年4月,云岩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8月,云岩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坚持查证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根据在案证据线索,引导公安机关追查赃款去向,促成王某某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56.4万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手机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发现王某某可能存在其他非法收受供应商贿赂的犯罪事实,遂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侦查取证工作,最终追加犯罪事实。为严厉打击利用管理漏洞和“信息差”作案的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检察机关组成工作专班深入涉案企业对员工尤其是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并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员工法治意识、推进作风建设等建议,助力涉案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不仅使企业声誉受损并遭受经济损失,而且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犯罪与积极追赃挽损并重,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等开展法治宣传,并针对涉案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等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将内部腐败防范在前、发现在前、处置在前,切实推动形成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治理新格局。





案例四

孟某祥、石某某等人虚开发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情、马某纠集孟某祥、石某某等人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安新区、清镇市、遵义市、毕节市等地注册14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于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孟某情、马某负责以贷款等为由寻找法定代表人,孟某祥负责按照孟某情、马某的安排联系中介代办公司具体操作注册成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领取核定的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石某某负责按照孟某情提供的信息,以注册的汽车销售公司名义虚开发票共 883份,价税金额合计 2792.1 万元。花溪区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2023年11月9日向花溪区法院提起公诉。花溪区法院经审理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2023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判处孟某情、马某、孟某祥、石某某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人民币至五万元人民币不等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花溪区检察院针对最先到案的孟某祥拒不认罪的情形,调取孟某祥邮寄空白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空壳公司印章的物流信息,补充完善揽件快递人员的笔录和注册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笔录,证实孟某祥帮助注册空壳公司,并领取空白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邮寄给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为下一步案件办理打下坚实基础。审查起诉阶段,花溪区检察院全面审查证据,依法审查并对孟某祥、石某某以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同时,通过审查推断本案系利用虚开发票谋利的跨省犯罪团伙,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安排孟某祥虚假注册“空壳公司”并领取空白发票的是孟某情和马某,依法对上述两人提出追捕、追诉意见,后续孟某情、马某在山东相继落网。花溪区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对孟某情等人提起公诉,二人被判处相应刑罚。案件办理后,花溪区检察院发现涉案“空壳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并制发检察建议,市场监管局启动撤销公司登记程序,对辖区的4家涉案“空壳公司”进行处理,并建立企业常态化监管机制,搭建监管执法人员名录库,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列举340项行政检查事项随机抽查清单,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梳理出2685家经营异常企业,对其中278户作吊销处理。2024年3月22日,花溪区检察院召集区公安局、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召开协同治理“空壳公司”联席会议,就信息移送、信息共享、移送回流渠道形成共识。2024年6月,五部门深入辖区汽车交易市场,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推进“空壳公司”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该做法得到《检察日报》刊载报道。

【典型意义】

治理“空壳公司”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犯罪活动及提高公司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响应最高检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积极引导取证,深挖案件线索、依法追诉漏犯,严厉打击利用“空壳公司”进行领取和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充分运用联合打击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联合公安、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治理“空壳公司”,进一步强化区域协作,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五

马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底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贵州省清镇市某地经营砂石厂,通过本人及聘用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设备开采石灰岩,加工成砂石后售卖牟利。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出具勘测报告,认定现场破坏范围面积为24.07亩,开采体积为95758.29立方米。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开采的石灰岩价值人民币239万余元。经专家现场勘查,认定马某某非法开采的行为已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022年8月11日清镇市检察院以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23年7月14日清镇市法院以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提出上诉,贵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邀清镇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由该院分管院领导承办,主动到案发现场查看矿产资源被破坏情况,提出引导侦查意见,为厘清是涉嫌危险作业罪还是非法采矿罪明晰了侦查方向。审查起诉期间,针对马某某提出政府同意开采的辩解,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走访镇政府、农业农村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与农业农村局、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一起查阅有关项目的书面审批材料、修建清单和资金流水等资料,向村民和时任村支两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最终查明马某某采矿行为并非政府同意。针对村民对马某某出售砂石价低吃亏的同情言论,检察官召开坝坝会释法说理,说清追究马某某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扰乱,以及造成地质灾害隐患,让案件办理公开透明,让村民从中受警醒。针对马某某非法采矿长达数年无人查处,管理人员“以税代罚”等监管漏洞和弊端,向清镇市矿产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积极整改,制定《整顿矿产资源秩序工作方案》,细化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制定干部交叉巡查等管理制度,开展矿产资源开采巡查40余次,立案查办非法开采案件29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9件,罚款28.13万元,没收矿产品701.93吨,没收违法所得2.14万元,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5起,检察建议的办复,凸显“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涉矿领域案件办理,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到主管部门走访了解,到知情人家中调查核实,全面客观查阅并收集书证,夯实了指控证据,提高了办案精准性,彰显司法公信力。聚焦当地村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形,以身边人、身边事开展以案说法,起到警示作用,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聚焦矿产资源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强化履职担当,积极引导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精细利用,行政执法、司法部门携手共同做好“后半篇文章”,为实现“富矿精开”资源高效利用目标,守好矿、护好矿。





案例六

观山湖区检察院督促治理生态温泉旅游度假村养殖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贵阳市观山湖区某生态温泉度假村内经营有温泉度假酒店,李家冲河流经度假村汇入百花湖一级水源保护区,因河道沿线村寨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度假村场地内建设的种猪养殖农户未规范修建化粪池,靠近河道位置仅做简单围挡处理,该河翁贡村砂锅寨段被种猪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经对该河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呈劣Ⅴ类。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观山湖区检察院在巡河中发现该线索后,于2023年9月7日立案,通过询问度假村村民、调阅水质监测数据、实地勘察等查明,污染源主要来自翁贡村部分村民生活污水和雨水散排。某生态温泉度假酒店场地内设有种猪养殖场,共养殖生猪85头,养殖粪便未经处理渗漏或直排李家冲河。上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9月13日,观山湖区检察院向某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该镇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对养殖粪便污水进行工程性截留,定期聘请专业清掏公司对粪污进行清掏、清运;督促村民对存栏生猪于2024年1月底前完成售卖处置;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河流沿线村寨污水收集方案,对污水直排风险较大的29户农户实施厕所改造。
观山湖区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村民代表进行现场勘察,发现生态温泉度假村场地内种猪已全部出售,猪舍已拆除。通过调取李家冲河水质实时监测数据,显示水质已恢复为Ⅱ类,达到标准。
【典型意义】

温泉形成于特殊地质环境,是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的稀缺矿产资源。针对生态温泉旅游度假村场地内养殖种猪粪污泄漏、农村生活污水直排河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开展专项整治,实现温泉村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有效保护温泉矿产资源,助力“富矿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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