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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贵阳市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贵阳市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院、筑城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贵阳市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经2023年6月8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五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9日




案例一

吴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新型毒品 主动履职 全链条打击 追诉漏罪

【要旨】

检察机关要主动履职,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室的作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追诉遗漏犯罪事实,既保障对毒品案件犯罪分子打击到位、定性准确、量刑精准,也要保障严惩毒品犯罪衍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4月出生,案发时系中国石油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1、走私、贩卖毒品罪

2022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购买三唑仑、氯硝西泮、专注达等精神类药品,境外人员通过寄递方式将上述药品邮寄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售卖,并按照买家要求将以上药品寄递至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宁波市、辽宁省沈阳市、贵州省贵阳市等地,购买人员将收到的三唑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经对查获的三唑仑疑似物进行鉴定,均检测出三唑仑成分。

2、洗钱罪
为逃避打击以及掩饰毒资的性质、来源,吴某某要求购买人员张某通过虚拟交易平台以USDT币的方式支付毒资,再委托他人售卖后,以支付宝二维码收款的方式转移至本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已查实,本案中吴某某所获毒资通过虚拟币兑换获利人民币1390.2元。案发后,吴某某家属主动退缴毒资以及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0月27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办案中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能动履职,侦协办实质化运转。2022年6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室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查获了三唑仑、氯硝西泮、专注达等精神类药品,但一直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保障新型毒品类案件的快速打击、精准出击。
(二)主动介入,实时全面引导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积极引导侦查:一是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等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案件证据合法,证据链条完整,二是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了走私毒品包裹的清关记录,夯实吴某某走私毒品的证据,三是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了吴某某的银行流水、USDT币的流转记录、售卖人员的证词以及交易记录,为成功追诉吴某某洗钱罪、追缴毒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三)注重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在对吴某某辽宁省的家中进行搜查时,见证人为贵阳市白云区当地居民。为核实见证人见证的合法性,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搜查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了吴某某以及与侦查人员进行核实,确定搜查时见证人并未在场,公安机关也无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查获的情况,无法对取证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故将在吴某某辽宁省家中查获的物证及搜查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沟通协作,做好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发现被告人吴某某贩卖的三唑仑流向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毒品流向,搜集购买者以及衍生犯罪相关证据。发现购买人员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建议两地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已对李某将购买的三唑仑用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已将相关证据移交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并案处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新型毒品案件中,应当强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室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实时、全面、有效的监督引导,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原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对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对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要做好对接工作,及时要求公安机关移交处理,实现毒品案件的全链条打击,既保障毒品案件犯罪分子打击到位、定性准确、量刑精准,也要保障因毒品行为衍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惩处,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石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毒品“自洗钱”犯罪 一案双查 新型毒品 提前介入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坚持“一案双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积极发挥检察一体职能,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于被告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又洗钱的,要同步追究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并提前介入,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加强对新型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1988年1月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1994年9月出生;被告人李某某,1993年7月出生。
2021年4月初石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无业人员陈某某、李某某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在贵阳市租赁房内将第一类管制精神药品赛洛新(Psilocine)融入巧克力(蘑菇巧克力)及胶囊(蘑菇胶囊)中,并将从其他途径获取的含有大麻素的“电子烟”和“蘑菇巧克力”等新型毒品,通过“跑腿”、邮寄等方式先后九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石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达到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目的,在网上收购他人银行卡、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绑定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户,生成收款码,将收款码提供给陈某某、李某某用于收取毒资。后由石某某提现到网上购买的银行卡内,通过转账到石某某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方式获取的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某等15人贩卖毒品、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8日,检察机关对石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陈某某、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8月23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陈某某、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1月1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贵州省检察机关将查办“自洗钱”案件作为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着力点之一,专门组织学习培训,重点部署安排。云岩区检察院在了解到公安机关侦办的石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属于新型毒品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办案中践行一案双查,深挖毒资毒赃的同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及时发现“自洗钱”案件线索。因本案属首例新型毒品“自洗钱”案件,同步向上级院汇报,省、市两级检察院派员下沉指导,召开案件推进会,分析、研判案件,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二)打击“自洗钱”犯罪,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毒品犯罪的蔓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惩罚力度。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某能通过收购的银行卡、身份证号形式,生成微信、支付宝收款码进行支付结算,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以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形成禁毒高压态势。此种新型合成精神类毒品——“电子烟”和“蘑菇巧克力”,对身体机能损害大,具有成瘾性,伪装成巧克力、电子烟等,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以迎合青少年群体好奇心强等特点,引诱青少年吸食服用。严惩新型毒品犯罪,是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提升毒品问题治理效能作出检察贡献。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例新型毒品犯罪“自洗钱”案件。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省市县三级联动,上级检察院派员精准指导,通过召开案件推进会,分析、研判案件,共研案件疑点难点,夯实案件证据基础。通过查清赃款的来源和去向,准确认定石某某新型毒品犯罪自洗钱犯罪行为,同步打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此种新型合成精神类毒品——“电子烟”和“蘑菇巧克力”,具有较大的迷惑性和引诱性,特别是对好奇心强烈的青少年危害很大,所以要严惩新型毒品犯罪,提高识毒、拒毒、防毒意识,形成禁毒的高压态势,构筑禁毒的绿色长城。




案例三

彭某某贩卖毒品、李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邮寄毒品 快递行业举报 七号检察建议 追诉漏罪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全面审查,积极引导侦查,加大对漏罪漏犯追诉力度,积极落实“七号检察建议”,让全社会各行业积极参与预防违禁品犯罪,与相关部门形成两法衔接的长效机制,做到治罪与治理并重,强化寄递毒品犯罪的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10月出生,无业;被告人李某,女,1984年3月出生,无业。
2021年10月26日,刘某某(同案,已判决)在网上联系彭某某,以1500元6毫升的价格购买合成大麻素烟油,准备转卖从中赚取差价。同日彭某某联系上线李某以850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某所需烟油,并由李某将合成大麻素烟油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给刘某某。李某为逃避打击,购买他人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收取彭某某所付毒资。同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某驿站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的包裹查获,该包裹为李某使用其亡故父亲李某某名义邮寄。2021年12月1日,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包裹中的烟油检测出丁酸甲脂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7月8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1日,对李某以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2022年8月12日,修文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审查,加大对漏罪漏犯追诉力度。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上线彭某某为刘某某提供了毒品,引导公安机关对上线加强侦查力度,并对作案工具、涉毒数量、寄递资料等提出相关建议,后公安机关在侦查彭某某贩卖毒品案时,又深挖出彭某某上线李某。在对彭某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李某购买他人电话卡注册微信专门用于支付结算贩毒资金,涉嫌洗钱犯罪,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提取,查实毒资流向,证实李某涉嫌洗钱的犯罪事实,完善证据链条,及时对李某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
(二)治罪与治理并重,形成两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先夯实毒品犯罪上线彭某某、李某贩卖毒品证据,后对李某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加大对涉毒犯罪的惩治力度。案件审结后,检察机关及时与邮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寄递毒品情况进行通报,结合“七号检察建议”,分析地区寄递毒品犯罪发展趋势,共同推动寄递行业治理,着力形成毒品治理闭环体系。同时结合检察职能,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切实增强防范化解寄递风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推动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三)开展禁毒宣传,保持社会面禁毒宣教的高密度。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发布以来,检察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开展全方位、全行业的禁毒宣传活动。修文县检察院结合六一国际儿童节等重要节日,采用法治副校长授课等多种方式在校园开展禁毒法治宣讲;通过印发禁毒宣传资料和精心制作宣传布袋、团扇等方式,面向群众开展禁毒宣传;不定期向辖区内商铺、快递行业、工业园区开设禁毒普法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向相关企业、行业宣传禁毒知识等。在县域内保持社会面禁毒宣教高密度,营造禁毒舆论氛围,提升全民禁毒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积极引导侦查,深挖漏犯漏罪线索,查实了彭某某、李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期间,又引导公安机关对交易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再次补充侦查,证实李某洗钱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补充起诉,保证了案件质量。为积极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长效机制,持续通过线上线下模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高密度全覆盖式禁毒宣传,本案由快递员举报而案发,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禁毒宣传活动效果明显,形成了全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预防违禁品犯罪,融入社会治理的新局面,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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