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 月30日至2022年9 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Legend of Mir II》(中文名《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购买域名:http://www.a5f.com/和传奇非官方版本游戏源文件,租赁远程服务器,安排明知其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贺某某对传奇游戏非官方版本游戏名称、充值方式、价格等内容进行修改后,部署在服务器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游戏充值费用,利用QQ和微信对游戏玩家进行游戏平台运营服务,运营了《神农沉默》《帝龍神器》《帝龍妖兽》《王者迷失》《西行记》《航海家》等6款传奇私服游戏。其间,被告人陈某某和明知其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石某某合伙运营《萬佛火龙》《最终之战》两款传奇私服游戏。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07809.33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数额637750.21元、贺某某违法所得数额30666元;石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24596元,违法所得数额14023元。经鉴定,检材程序《神农沉默》《帝龍神器》《帝龍妖兽》《王者迷失》《西行记》《航海家》均与样本程序《热血传奇》游戏具有实质性相似。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依法退赔权利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石某某均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2024年5月15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16日,对贺某某、石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4年8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鉴定意见对《航海家》《神农沉默》两款游戏鉴定出与被侵权游戏具有实质性相似,其他涉案4款游戏已经下架,无法比对是否构成侵权,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通过对计算机、移动终端以及云端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全面挖掘,找到侵权游戏源文件,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对抗性试验,架设在虚拟机上还原侵权游戏后,再进行鉴定,解决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认定问题。分类处理涉案人员,综合考虑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社会危害性等分别作出起诉和不起诉的处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共同发力,由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制发检察意见书,由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现案件顺利由“不刑”转“行”,确保消除追责盲区。
被告人李某某长期从事酒类销售的生意,并以此为收入来源。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开始自行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芝华士、马爹利、轩尼诗、杰克丹尼、尊尼获加等品牌洋酒,并向王某某、马某、郭某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被告人李某某租赁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水产市场的一个仓库作为制假地点,使用自购的热风机、压盖机、灌装桶、食用酒精、香精、色素以及回收的空酒瓶等制作假洋酒。截至2022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制作假洋酒并向他人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0万余元。
2022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赁的制假地点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其制作的假洋酒200余瓶,并查获芝华士、马爹利、轩尼诗、杰克丹尼、尊尼获加、百龄坛、野格、人头马、皇家礼炮、绝对伏特加等品牌洋酒的空瓶、铝盖、前标、背标、封口膜、防伪标等包装材料1万余件和压盖机、热风机、灌装桶等制作工具,上述涉案物品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查,“JOHNNIE WALKER”(尊尼获加)、“BLACK LABEL”(黑方)、“RED LABEL”(红方)等注册商标系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所有;“MARTELL”(马爹利)、“NOBLIGE”(名士)等注册商标系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CHIVAS”(芝华士)、“CHIVAS REGAL”、“ROYAL SALUTE”(皇家礼炮)等注册商标系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所有;“JACK DANIEL’S”(杰克丹尼)注册商标系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所有;“BALLANTINE’S”(百龄坛)注册商标系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所有;“Hennessy”(轩尼诗)注册商标系法国轩尼诗公司所有;“ABSOLUT”(绝对伏特加)注册商标系绝对有限公司所有;“野格圣鹿”图形商标系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所有;“人头马”图形商标系埃·雷米马丹公司所有。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酒和包装材料均系假冒。
2022年10月19日,李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2024年10月12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决已生效。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和我省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坚实步伐,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有抬头趋势,贵阳市检察机关坚持对被侵权的外国权利人平等保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不断为贵州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提供法治保障。本案涉及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下线人员多,销售时间跨度长、频次高,商品涉及品牌多、价格不固定,检察机关通过表单式梳理,对被告人销售给各个下线的时间、品牌、数量、金额逐项列明,准确认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突破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审查难点。对“资金流”和“信息流”重点审查,摸排其销售假酒的对象是否存在“知假买假卖假”者,引导公安机关一举查获下游涉嫌售假的犯罪分子王某某等四人,后上述四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面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制售端口,斩断产销一体犯罪链条。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用水勾兑食用酒精、香精、色素的方式调制的侵权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王某某、曹某某等十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系“釣魚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该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期内。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授权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生产“釣魚臺”品牌产品,并在网络电商及线下渠道开展销售,后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授权贵州钓鱼台国宾酒业有限公司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生产“釣魚臺”品牌白酒,被授权人不可转授权。
2023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告人吴某共谋在抖音平台开设直播销售钓鱼台·御液臻品酒,由曹某某负责寻找产品,吴某负责直播账号的投流等运营事宜。曹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陈某某,询问其是否有假的钓鱼台·御液臻品酒销售,并将酒包装图片发送给陈某某,陈某某询问被告人王某某并征得其同意,后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联系货源,购买假冒印有“釣魚臺”注册商标的钓鱼台·御液臻品酒的包装材料及成品酒,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蔡某等人处购买假冒钓鱼台·御液臻品酒的包装材料,其中与蔡某约定以人民币135000元的价格交易1000套上述侵权包装材料,蔡某实际向张某某交付900余套上述侵权包装材料,张某某向蔡某实际付款人民币10万余元,尚有余款未结清。后被告人张某某以200元/件的价格,共计160000元向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了800件,并安排被告人张某负责运送,从微信名“随遇而安”(在逃)处购买假冒钓鱼台·御液臻品酒后,以300元/件的价格,共计90000元向王某某销售了300件,被告人张某某共收取被告人王某某246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购买假冒钓鱼台·御液臻品酒的包装材料后自行灌装和包装,或购买假冒成品酒,此后向被告人曹某某、马某某进行销售,后被告人曹某某、马某某、曾某某、吴某、徐某某通过抖音店铺“钓酒人生”、“玖沐小店”以一瓶298元的价格进行直播销售,并由王某某、陈某某负责通过快递将假冒钓鱼台酒邮寄给消费者。为此,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收取曹某某人民币166640元,收取马某某人民币401000元,双方约定按照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结算,最终需退还曹某某3万余元,马某某尚有1万余元未支付。
经查,曹某某、吴某使用抖音直播间连接“玖沐小店”店铺销售假冒钓鱼台·御液臻品酒,经审计,2023年6月13日,“玖沐小店”店铺销售上述侵权酒产品共计人民币445106元;马某某、曾某某、徐某某、曹某某、吴某使用抖音直播间连接“钓酒人生”店铺销售假冒钓鱼台·御液臻品酒,经审计,2023年6月13日至14日,“钓酒人生”店铺销售上述侵权酒产品共计人民币1321248.1元,其中曹某某、吴某运营的抖音直播间销售侵权酒产品共计人民币94764元、曹某某与他人运营的抖音直播间销售“钓酒人生”店铺侵权酒产品共计人民币660436.1元。
2023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租用的仓库查获钓鱼台·御液臻品酒盒12个、国台酒纸箱1250个及其他白酒品牌包装材料、成品酒若干。2023年9月6日,在马某某、吴某处查获13瓶钓鱼台·御液臻品酒、3瓶贵州茅台酒·飞天、13瓶第八代五粮液酒等酒产品及包装材料。后黄某某等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提供通过上述抖音直播间购买的钓鱼台·御液臻品酒若干瓶。
上述钓鱼台·御液臻品酒及包装材料经贵州钓鱼台国宾酒业有限公司认定,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上述国台酒纸箱、贵州茅台酒·飞天、第八代五粮液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认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
2024年4月3日、5月29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曹某某等十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2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至3万元不等。2024年12月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某、马某某、曾某某、曹某某、吴某、徐某某六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6.5万元不等。被告人吴某、马某上诉后,二审对徐某某量刑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判决不变。
近年来制假售假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新迭代,搭上电商“带货”的快车,导致对该黑产业一网打尽存在现实困难,被侵害的公司维权困难。本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聊天记录、物流记录及电商后台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依法取证并严格审查,通过电子证据之间的相互对应,准确核实涉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厘清上下线关系,着力深挖彻查,依法开展追捕追诉工作,促进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四个层级全链条打击,切实维护被侵权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区分是否有自行包装、生产的行为,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本身还是包装材料,准确认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相关罪名,精准指控,达到罪责刑相一致。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注册商标权企业进行走访,听取企业意见,为企业答疑解惑,针对企业后续更好合法维护知识产权提出建议,提供法律支持,落实“检察护企”工作,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