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金某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村集体林场内的1498棵杉木砍伐,破坏了生态环境,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经审查后,认为金某等8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为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目的,有效运用刑罚手段促进生态环境恢复,要求金某等人对被毁掉的林木进行补种,并保证存活率。在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干警的监督下,金某等人补种林木3320棵,共计20亩。该案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金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他们在案发后积极补种林木,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8人均作出缓刑判决。
该案的办理,既达到了惩罚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目的,又促成生态环境的修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