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 姜正权
检察长: 姜正权
院领导简介
组织机构
工作流程
荣誉室
咨询留言
法律文书
  通知公告 >>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采购内部审计服务项目的询价公告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代表委员之声
公益诉讼和生态文明
微电影展播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当前位置:首页>>生态保护检察>>典型案例
运用刑罚手段促进生态修复
时间:2013-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镇市金某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村集体林场内的1498棵杉木砍伐,破坏了生态环境,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经审查后,认为金某等8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为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目的,有效运用刑罚手段促进生态环境恢复,要求金某等人对被毁掉的林木进行补种,并保证存活率。在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干警的监督下,金某等人补种林木3320棵,共计20亩。该案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金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他们在案发后积极补种林木,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8人均作出缓刑判决。

  该案的办理,既达到了惩罚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目的,又促成生态环境的修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友情链接 >>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贵阳市威清路26号  邮编:550003 |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访问量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