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经营者龙某某将厂内8吨有毒化工废液偷排到清镇市焦化厂附近排水沟内,该污水沟与清镇市东门河等水域相连。经鉴定,龙某某偷排的废液中苯超标10万多倍,苯酚超标3000多倍,苯并芘超标2000多倍,以上三种物质都是具有致癌或腐蚀作用的有机化合物,治理被污染水域需耗资117.3万元。
2012年6月,龙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虽然龙某某已受到刑事处罚,但东门河等水域的污染治理费尚有107.3万元无责任归属。
检察机关了解到,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系在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曾发起“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志愿者蔡长海认领了本案主要被污染河流东门河系,负责对该河流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工作。针对龙某某污染东门河等水域的行为,蔡长海准备以个人名义提起公益诉讼。
考虑到志愿者个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2012年8月,贵阳市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蔡长海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诉讼证据,并出庭支持起诉。
2012年10月,龙某某被依法判令承担30万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