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明矾超标“毒油条”
诉请参加公益服务活动
【要旨】
针对“毒油条”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在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从事公益活动的诉讼请求,以增加对被告的惩戒性和教育性,扩大“舌尖上安全”公益宣传效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1日,个体工商户邬忠英在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路26号1-26号经营白云区邬记油条素粉店,2018年10月15日开始销售油条,为让油条膨松和增加亮色,邬忠英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使用过量明矾,2018年11月11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邬记油条素粉店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油条抽样检验。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白云区邬记油条素粉店的油条金属铝的残留量达893mg/kg,超过标准指标小于或等于100mg/kg的七倍多。
【并行办理检察公益诉讼】
邬忠英为追逐经济利益,使油条膨松和增加亮色,使用明矾制作油条向不特定人群销售,不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3月1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并于2019年3月16日在《检察日报》第8809期今日四版上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2020年3月11日间,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邬忠英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对邬忠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其犯罪行为所影响的社区参与公益活动30次。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 日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宣告禁止令,判决被告人在贵阳市白云区泉湖街道办事处长山居委会辖区从事社区公益活动不少于30次。
【指导意义】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生命和健康所需要的能量源,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经营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才能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向不特定人群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虽未对油条食用者造成严重的人体健康伤害,但是食用含超标明矾的油条无疑会对人体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在其犯罪行为所影响的社区从事公益会动,既增加对行为人的惩戒和教育,也对其他餐饮服务者有警示作用,让广大餐饮服务者增强自律意识,严把食品安全关,用行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