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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益诉讼“千案展示”】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并开展“千案展示、百案评析、十案示范”,切实提高公益保护能力水平,全面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社会知晓度参与度影响力。贵阳市检察机关20余件案例入选正义网“千案展示”专栏 

 

案例二十一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诉王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增殖放流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王某、王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及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政策,在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麦架河流域(属长江流域)采用电击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5.7公斤,造成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经评估,王某、王某某应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31350元。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2021年6月1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阳市院)接到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院)移送审查逮捕王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线索,经研判,贵阳市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然王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白云区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贵阳市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审查,与白云区院成立办案组共同承办本案。

 

2021年6月4日,贵阳市院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督促相关机构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日,贵阳市院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某、王某某对其电鱼行为所造成的的作业区域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王某、王某某按照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本案作出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与修复方案进行价值人民币31350元的生态修复。

 

2022年2月22日,贵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王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法庭主持下本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王某某于签订调解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与修复方案完成价值人民币31350元水生物资源的生态修复。

 

 庭审现场 

 

为保障案件办理效果,2022年3月,白云区院积极与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沟通磋商,研判放流的水生物品种、数量、放流水域等,最大限度保障放流鱼苗的存活率及生态价值。 

 

2022年4月11日,贵阳市院、白云区院联合白云区农业农村局、白云区公安分局、白云区麦架镇人民政府在白云区麦架镇麦架河开展长江流域增殖放流活动。检察机关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白云电视台全程跟踪报道。王某、王某某将购买的20000余尾价值31350元的鲢鱼和鳙鱼放入麦架河,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检察官结合王某、王某某的案例以案释法,向群众讲解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政策,增殖放流恢复性司法的意义。人民监督员和在场群众一致认为检察机关通过增殖流放活动开展警示教育,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提升了群众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发生。

 

 

增殖放流现场1
 

 

增殖放流现场2
 

【办案效果】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及时对非法捕捞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责任人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水生态环境,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从源头减少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发生。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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