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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院、筑城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经2023年5月21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五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2日



案例一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银杏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名木古树保护 明确监督职责 定责养护全覆盖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摸排发现案件线索,深入分析银杏古树违法移植原因,梳理监管漏洞,帮助行政机关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看护监督责任,通过个案办理,实现清镇市古树名木定责养护全覆盖。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检察机关在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途经东平路发现,生长于清镇市巢凤街道办事处扁坡东山脚组,410年树龄的2株国家二级银杏古树种植处土壤显现被移植痕迹,移植点位于巢凤街道办事处扁坡村布依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银杏古树长势较差,存在死亡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1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院)对银杏古树移植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走访附近居民、现场施工单位和相关行政机关,厘清监管职责,核实建设项目、移植树木等具体情况。经调查,因棚户区改造项目,某房地产公司在未获批准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养护措施,擅自将两株银杏古树分别移植至距原生长地110米、70米处,移植时间已长达半年,树体倾斜根部损伤严重,春季发芽生枝极少,处于濒临死亡状态。
2021年4月20日,清镇市院向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加强古树移植审批和后续保护工作。机构改革后,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对城市规划区以内和以外的古树保护工作交接不畅、职能划分不明,在对清镇市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上存在监管漏洞。2021年5月8日、5月12日,清镇市院分别向清镇市自然资源局、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两家单位厘清行政管理权限,明确养护主体,强化日常保护工作。为进一步强化两家单位的工作职责衔接等,2021年6月4日,清镇市院邀请清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在清镇市院的主持引导下,两行政机关达成共识,由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将生长在城区范围内的28株古树资料交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提供草拟养护协议、技术指导等技术性支撑工作。相关行政机关收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后,分别与管护主体签订古树养护协议共197份,清理注销死亡古树2株,已实现清镇市199株古树保护全覆盖。
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积极组织古银杏树保护项目专家召开专家审查会、编制银杏古树抢救复壮方案,对未批先移的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继续推进后续相关保护工作。几个月后,检察机关多次“回头看”现场勘验,原近乎枯死的银杏古树长势十分良好,已接近正常生长状态。


上图为2022年9月26日检察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回访银杏古树抢救生长情况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银杏古树资源保护不力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实现对两株410年双生双长,承载布依族村寨地域文化与历史脉络古银杏树的有效保护。同时以个案为契机,推动厘清相关行政机关职责,实现全市古树名木大树的定责治理、定责养护,创设古树名木大树养护责任机制,保护培育“活着的”特殊遗产,在区域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中展示古树名木大树的人文生态之美。

【相关法条】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案例二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保护画眉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野生动物保护 公开听证 溯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行为,及时召集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召开公开听证会,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野生动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推进辖区违法交易野生动物领域的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日起,画眉鸟正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5月,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工作中对贵阳市花溪区部分乡、镇开展外出巡查,发现辖区内某集市长期有商贩通过出售画眉鸟牟利,且有大量居民出于观赏等目的收购、饲养画眉鸟,非法贩卖画眉鸟的情况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致野外画眉鸟经圈养后出现死亡等情形,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溪区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调查。经现场调查、征询野生动物专家意见、查阅相关司法案例等,查明辖区非法贩卖画眉鸟的商贩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野生动物专用标识,无人工繁育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2021年5月20日,花溪区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业律师、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等,就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画眉鸟的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讨论,一致认为非法贩卖饲养画眉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上图为2021年5月20日花溪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

2021年5月25日,花溪区院对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溪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管,强化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和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地恢复等工作。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溪区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一是在辖区内12个乡、镇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资料宣传资料11300份,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扩大社会影响;二是加大辖区内违法交易野生动物查处力度,多部门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专项检查6次,取缔野生保护动物交易点6处;三是完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截至2022年,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件4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不等,救助野生画眉鸟120余只。经跟进调查,花溪区违法交易野生动物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的家园,花溪区院深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花溪建设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用公益诉讼“检察蓝”守一方绿水青山,护鸟语花香。通过办理一案,形成治理一片司法动能,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溯源治理,为贵州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提供检察智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案例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罗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 生物多样性 整体价值损失追偿

【要旨】


检察机关一体化推进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追偿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损失,并督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切实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罗某某、熊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灰某某(另案处理)在开阳县某社区某山上,采用网捕方式猎捕15只野生猕猴销售无法追回。2021年10月,开阳县公安局分别将罗某某、熊某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将罗某某、熊某某等2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0月2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阳县院)认为罗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同时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损失鉴定评估。经评估,认定罗某某等人行为所造成的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损失总计150000元。


上图为2022年1月25日嫌疑人非法捕猎野生猕猴地点现场勘察取证照片


2022年3月14日,开阳县院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称清镇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某、熊某某二被告连带赔偿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并连带承担鉴定费人民币6000元。2022年6月8日,清镇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同年8月17日作出判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和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调解,由罗某某、熊某某家属代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后,针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和周围部分居民对猎杀行为仍存在错误认识等问题。2021年11月8日,开阳县院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林业部门依法履职,堵塞监管漏洞,林业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履职:一是2022年开展野生动物野外巡查10000余人次,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局生态修复科、局执法大队对野生动物野外巡查22次;二是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全县的酒店、饭店等进行检查清理整顿;三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四是建立长效机制,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开阳县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意义】


猕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深度融合刑事犯罪打击和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保护,针对普遍性问题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实现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形成共同保护的良好局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七条、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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