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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时间:2013-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摘要

  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处、信息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生态保护检察局、监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

  二、内容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编辑、印发工作简报、收集反馈工作信息;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政治部

  协同地方党委加强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区(市、县)党委负责区(市、县)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办全市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负责院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及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政治部是市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管全市检察机关的目标管理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处、教育培训处、法警支队。

  (三)侦查监督一处

  负责全市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市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负责对下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备案审查;指导下级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四)侦查监督二处

  负责下级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办理市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的初审和上报;负责对下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备案审查;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公诉一处

  指导全市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和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市检察院抗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六)公诉二处

  指导全市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和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市检察院抗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七)反贪污贿赂局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市内跨区(市、县)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处、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指导处。

  (八)反渎职侵权局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参与市内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区(市、县)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反渎职侵权局内设侦查处、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指导处。

  (九)监所检察处

  指导全市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和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对全市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进行指导;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在押人员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对其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指导全市监外执行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对法院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指导全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和法院财产执行监督等工作;指导全市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业务工作规定。

  (十)民事行政检察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派员出席法庭;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民事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研究分析全市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十一)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刑事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民事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初核、督办、答复;依法办理全市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细则、规定。

  (十二)职务犯罪预防处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制作全市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年度报告;开展预防咨询和职务犯罪预防警示宣传教育;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开展行业、系统和重点领域专项预防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十三)信息处

  指导全市检察信息工作;负责市检察院管辖内案件的视听技术门类的技术取证;协助有关部门培训检察信息人员,开展普及检察信息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检察信息科研活动,承办科研事项及科研经费申请;组织开展检察信息网络建设和技术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信息工作计划,制定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信息工作建设规划。

  (十四)检察技术处

  负责市检察院管辖内案件的法医、文检、痕迹、司法会计检验、理化检验等门类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负责下级检察院送检疑难案件的复核、重新鉴定工作,组织会检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开展普及检察技术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检察技术科研活动,承办科研事项及科研经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制定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建设规划。

  (十五)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治市工作;承担执法大检查的具体工作;根据检察委员会指令,对法律、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市检察院行文涉及法律问题的核稿工作;起草市检察院向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有关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问题的报告;收集、研究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疑难案例,向院领导提供指导办案的材料;承办本院向省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关于法律、政策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承办检察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编辑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管理机关图书资料;承办市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政策研究的规定。

  (十六)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案件监督处理结果;负责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协调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安排人民监督员的法律、政策知识培训、学习活动;负责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的日常事务;承办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十七)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的受理、流转和流程监控;负责扣押、冻结款物以及市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检察业务统计和分析;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

  (十八)生态保护检察局

  负责涉及生态保护依法应当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承担的刑事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负责办理涉及生态保护依法应当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承担的公诉案件;负责涉及生态保护依法应当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承担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负责办理依法应当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承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开展涉及生态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负责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负责开展涉及生态保护领域检察实践和理论研究;监督、指导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业务工作;负责检察环节的其他生态保护工作。

  (十九)监察处

  检查贵阳市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省院的决定、规定以及检察人员执行廉政制度、推进廉政建设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以及所辖基层院检察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和调查处理;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检察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监督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依法、文明、安全办案情况;监督人民检察院“三重一大”事项;纠正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和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自身反腐败工作,开展廉政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市计划、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补助全市各级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机动车辆的调配使用、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纪检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