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7.其他应由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21个机构,下属0个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收支决算总计6,137.62万元,与2014年相比,增加629.56万元,增长11.43%。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和新招录公务员引起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二)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4,824.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758.56万元,占98.6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65.58万元,占1.36%。
(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4,972.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46.91万元,占77.37%;项目支出1,125.17万元,占22.6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5,868.3万元。与2014年相比,增加652.62万元,增长12.51%。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和新招录公务员引起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五)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910.6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77%。与2014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904.75万元,增长22.59%。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和新招录公务员引起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公共安全类)支出 1,105.89元,占22.52 %;行政运行(公共安全类)支出 3,785.52万元,占77.09%;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共安全类)支出19.28万元,占0.39 %。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4,081.46万元,支出决算为4,910.6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20.31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和行政事业类项目增加,其中:人员经费决算数大于预算数642万元;行政事业类项目决算数大于预算数250.36万元。
(1)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决算为15万元,为司法救助款。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当年预算为3,206.65万元,支出决算为3,785.52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18.0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改革和新招录公务员引起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当年预算为844.81万元,支出决算为1,090.8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29.13%。决算数大于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办理专案追加经费。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当年预算为30万元,支出决算为19.28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64.2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的案件费用实际支出低于预算。
(六)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85.5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304.4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481.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12.04万元,比上年减少156.29万元,降低58.24%,原因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减少。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8.44万元,占96.78%,比上年减少150.89万元,降低58.19%,减少原因是我单位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且2015年我单位无公务用车购置,购置费用相比2014年降低131.4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61万元,占3.22%,比上年减少5.4万元,降低59.96%,减少原因是中央八项规定以来,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及标准,降低公务接待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8.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8.44万元。主要是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执法执勤和侦查办案等所需公务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2015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8辆。
(3)公务接待费3.61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61万元,主要是接待各地检察机关和国内相关部门来我院交流工作和协办案件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国内公务接待53批次,655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81.08万元,比2014年增加14.86万元,增长3.19%,主要原因是我院人员增加导致办公费有所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6.3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6.375 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6.37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5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