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7.其他应由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为院本级。
(三)部门人员构成
院本级政法编制人数221人。2017年1月编制内在职实有在册人数208人,离退休人员88人。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7543.4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454.87万元,占85.57 %;上年结转1088.57万元,占14.4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7543.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09.98万元,占55.81%;项目支出3333.46万元,占44.19%。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6454.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91.28万元,占61.83%;项目支出2463.59万元,占38.17%。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本支出3991.28万元,主要是用于保障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正常运转、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2495.48万元,其中基本工资648.23万元、津贴补贴1086.03万元、奖金761.22万元。
(2)商品服务支出841.52万元,其中办公费251.84万元、印刷费0.5万元、咨询费0.25万元、手续费1.5万元、水费5万元、电费64.7万元、邮电费30.26万元、差旅费22万元、维修(护)费10万元、租赁费0.5万元、会议费0.3万元、培训费6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劳务费13.4万元、工会经费21.46万元、福利费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7.2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83.5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40.98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24.28万元,其中离休费57.04万元、退休费345.98万元、奖励金5.24万元、住房公积金214.59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43万元。
(4)其他资本性支出30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30万元。
(二)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完成执法办案发生的各项支出及检察事业发展所需的装备购置、维修改造、购买社会服务等支出。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为3333.46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313.46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20万元。
(三)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为 87.28万元,与2016年相比无变化。
1、公务接待费预算10万元,与2016年相比无变化。
2、公务车运行维护费77.28万元,与2016年相比无变化。
3、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均实行总额控制,年初未分配,年度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审批后据实列支。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贵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5辆。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7年我机关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71.52万元,比 2016年预算增加64.74万元,增加8.02%。
(2)政府采购情况: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701.8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37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26.8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98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3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0辆、其他用车0辆。我单位没有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预算资金为3333.46万元。
(六)部分专有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6)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附件
1、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收支总表
2、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收入总表
3、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支出总表
4、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5、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明细表
7、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8、201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