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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一、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院安排部署,制定全市检察工作目标,完成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对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区(市)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5)领导区(市)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

6)领导区(市)县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7)认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

8)对区(市)县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0)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受理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工作。

11)领导和组织区(市)县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拟定相关的实施方案。

12)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监督区(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13)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区(市)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4)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15)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6)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20个处室,下属0个单位。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支决算总计6,228.85万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258.33万元,增长4.33%。主要原因是:2018年年末结转和结余高于2017年。

(二)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022.3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019.82万元,占99.9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2.54万元,占0.04%

(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407.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978.73万元,占92.08%;项目支出428.35万元,占7.9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6,033.22万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265.88万元,增长4.61%。主要原因是:2018年年末结转和结余高于2017年。

(五)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404.3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5%。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1.99万元,增长0.22%。主要原因是:目标考核等次奖标准高于上年及发放三类人员绩效考核奖金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5,132.07万元,占94.96%;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272.24万元,占5.04 %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7,130.62万元,支出决算为5,404.31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75.7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决算低于预算。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当年预算为3,843.98万元,支出决算为4,703.72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22.3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目标考核等次奖标准高于上年及发放三类人员绩效考核奖金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当年预算为3,078.18万元,支出决算为428.35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3.9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决算低于预算。   

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当年预算为208.46万元,支出决算为272.2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30.6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政策调增公积金缴存基数。

(六)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975.9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264.0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711.8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总体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37.28万元,支出决算87.83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87.83万元,比上年增加52.45万元,增长148.29%,增加原因是我院经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局批准购置两辆公务用车。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6.35万元,占98.32%,比上年增加54.20万元,增长168.59%,增加原因是我院经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局批准购置两辆公务用车;公务接待费支出1.48万元,占1.68%,比上年减少1.75万元,降低54.23%,减少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和标准,降低公务接待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6.3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49.30万元,购置公务用车2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05万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和侦查办案等所需公务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2018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5辆。

3)公务接待费1.48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48万元,主要是各地检察机关和国内相关部门来我院交流学习和检查指导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国内公务接待21批次,212人次。

(八)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11.88万元,比2017年增加68.5万元,增长10.65%,主要原因是我院本年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2.0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2.0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32.0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35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1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2018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工作。共计1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428.35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2)部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项目一:培训费项目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本项目已完成全部目标任务,自评得分为100分。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18年度)

项目名称

培训费

主管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实施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资金来源

资金总额(万元)

40.34

 

财政资金

40.34

 

其中:本级安排

40.34

 

其他资金

 

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

目标完成情况

 

提高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整体素能。

圆满完成了干教计划安排的各项培训,提升了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政治素养、业务能力。

自评价分数

100

项目二:公务用车购置项目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本项目已完成全部目标任务,自评得分为100分。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18年度)

项目名称

公务用车购置经费

  主管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实施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资金来源

资金总额(万元)

49.30

 

财政资金

49.30

 

其中:本级安排

49.30

 

其他资金

 

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

目标完成情况

 

为我院购置两辆公务用车提供资金保障。

完成了我院两辆公务用车购置,满足我院正常工作对车辆的需要。

自评价分数

100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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