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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检察机关优秀检察监督案件
时间:2026-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优秀检察监督案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优秀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动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选编发布一批“优秀检察监督案件”。


案例一

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

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某区检察院在办理某殡仪服务单位员工职务犯罪系列案件过程中,以案件办理为基础,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案件实质化办理要求,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全面摸清殡葬服务领域在设备采购、内部监管、服务群众等环节存在的权力制约缺失、廉洁风险突出、惠民落实不足等深层次问题,为制发精准有效的检察建议奠定坚实基础。

2025年6月5日,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案件办理与监督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廉洁风险,兼顾行业发展实际,推动解决运行难题,助力殡葬服务回归公益属性。

该单位采纳全部检察建议并立即成立整改专班,围绕建议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并推动落地:一是在内部层面,修订完善了“采购规范内控、职工工作纪律规定、廉洁服务”等制度,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督有力”的内部管理体系,从源头防范廉政风险;二是在外部层面,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巡查机制,主动优化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切实为群众降低治丧费用;三是在行业层面,以点带面推动殡葬服务行业开展廉洁风险排查与规范整治,形成行业治理的联动效应,以检察建议推动殡葬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案件办理为切入点,聚焦重点领域的权力运行、行业监管、服务供给等深层次问题,以检察建议的法定约束推动行业制度补位、监管升级,彰显法律监督在民生领域风险防控中的穿透力,既推动涉案单位各项机制规范运行,又联动职能部门优化民生服务,实现“惩治腐败—修复治理—保障民生”的监督闭环,体现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护航民生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履职担当。




案例二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向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侦查活动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

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在贵州的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向某某合伙实施某工程项目。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人工、机械等实际开销无发票报账,经商议,由为该工程项目供应水泥的李某某以其名下的星某公司、亿某公司为杨某某、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46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冻结了向某某、李某某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20万元。

2024年6月,公安机关以杨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税额申报和抵扣,认为其行为并没有骗抵税款目的,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规定,该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5年6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向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某另案处理),建议公安机关对220万元解除冻结,并向税务机关制发对案涉人员及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对220万元解除冻结,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行政立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全面审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主动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解除不当冻结财产,切实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此外,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认为有行政处罚必要的,依法移送主管部门处理,防止当罚不罚,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让经营主体既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又感受到司法的力度。




案例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

周某某于2006年、2009年,两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其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性高血压,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周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并再次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4年11月,周某某又以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疾病为由再次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机关收到法院征求意见函后,立即启动审查程序,通过审查周某某病情材料、开展走访调查、组织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周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但通过定期透析治疗可维持生命,短期内无生命危险,且监狱配备的肾透析设备,可满足周某某日常治疗需求;同时周某某有吸毒史且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不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听证员一致认为周某某社会危险性高,不宜再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社会危险性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其犯罪行为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建议法院不予批准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推动收监执行相关工作。2025年3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同月,周某某被投送监狱服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依法以实质化审查促进刑罚执行公平正义。详细审查罪犯的前科情况、诉讼情况、病历及鉴定情况,适时开展实地走访、公开听证等,进而实现精准有效监督,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质效。对长期屡教不改的前科人员、累犯,在确定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后,应当积极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当严则严,打消其以身患疾病需要就医为幌子,继续违法犯罪、逍遥法外的企图。同时利用好听证会、医疗条件咨询、专家咨询等方式,既依法依规惩罚罪犯,又增强检察监督的司法公信力。




案例四

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申请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

张某某系某市茶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该合作社为某市特色农产品经营主体。2023年,合作社与唐某某建立茶叶销售合作关系并将合作社对公账户绑定的U盾交由唐某某使用,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到银行挂失对公账户U盾,使唐某某无法使用,唐某某多次要求张某某协助解除限制未果,后张某某在某银行将对公账户内4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合作社经营支出及个人消费。唐某某以“财物被盗”向某公安局报案,该局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某区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行为地、结果地及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均不属于某区检察院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存在“违规异地执法”问题,并认定张某某私自转账符合侵占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盗窃罪,某公安局以盗窃罪刑事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依法作出撤销刑事立案决定。同时,某区检察院引导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诉求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自诉依法维权,最终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理念和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检察监督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聚焦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异地执法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融合履职,精准监督纠错,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既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更守护民营经济主体间的合作秩序。




案例五

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建筑公司与黄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

2023年2月3日,某区法院就黄某与某建筑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由某建筑公司支付黄某借款本金5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9月4日,黄某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9月21日,某区法院执行扣划某建筑公司资金88.67万元并发放给黄某。某建筑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9月18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由张某承担对黄某的还款责任。再审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多次向某区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该法院始终未回复是否立案。

某建筑公司就某区法院存在执行回转立案审查期限超期的问题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判决确有错误,已被法院再审程序撤销,生效再审判决认定某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某建筑公司先后3次向某区法院邮寄执行回转申请书,并多次拨打该院执行局电话申请执行回转,但某区法院收到执行回转申请材料3个多月未决定是否立案。某区检察院认为,据以执行的判决被撤销后,某区法院逾期未对申请人的执行回转申请予以审查,违反法律规定,于2025年1月3日向某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025年4月2日,某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立案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目前,通过扣划存款、拍卖车辆等措施共执行到20余万元,其余款项仍在陆续执行中。

【典型意义】

执行立案是债权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的关键环节,规范的立案程序既是执行权正当行使的保障,也是后续财产查控、处置的程序基础。检察机关加强执行立案审查监督,是通过程序公正推动实体公正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法院逾期未对民营企业的执行回转申请立案审查,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立案,帮助企业挽回财产损失,增强了市场主体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案例六

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邢某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

2019年4月,甲法院就邢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由朱某支付邢某某借款本金148.745万元及相应利息。经邢某某向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裁定:冻结、划拨朱某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执行中,实际冻结朱某用于发放退休工资的银行账户2.87万元。因朱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其退休工资,邢某某同意甲法院每半年扣划一次朱某的退休工资。2019年9月至2023年2月,邢某某累计收到甲法院发放的执行款35.01万元,2023年3月以后,本案未能再执行到朱某退休工资。

2024年11月,邢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邢某某未再收到执行款的原因是,甲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后,仅向朱某退休工资卡所属银行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未向朱某所在单位发送。而2023年2月,乙法院因另案向朱某所在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自此,朱某所在单位每月协助乙法院执行朱某退休工资。某区检察院认为,甲法院未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邢某某胜诉权益兑现,于2025年2月6日向甲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025年3月,甲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向朱某所在单位补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经释法说理,甲法院取得邢某某谅解,鉴于乙法院执行的案件将于2025年8月执行完毕,邢某某同意2025年9月后恢复扣划朱某退休工资。目前,经甲法院陆续扣划,已执行到位约5万元,其余款项将持续扣划。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工资作为被执行人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本案中,法院仅向被执行人退休工资卡所属银行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未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送,导致后执行的另案先行扣划被执行人退休工资,严重影响本案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兑现。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及时补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七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清镇市某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

2024年8月,清镇市检察院接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提报清镇市某农业种植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违规使用农药致蜜蜂大量死亡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对清镇市某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经查,种植公司未遵循农药使用注意事项、使用范围及安全间隔期,在高粱扬花期对高粱种植区大面积喷施混合农药,该行为导致种植区周边49户蜂农养殖的蜜蜂大量死亡。经检验,案涉高粱花穗检出4种对蜜蜂有毒的农药成分。清镇市检察院邀请养蜂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确认蜂蜜与高粱均有农药残留风险,高粱中的农药残留在短期内无法自然代谢,存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面源污染隐患。该院遂于2025年1月向某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该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遂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清镇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期间,针对蜂农因蜜蜂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49户蜂农向种植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清镇市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法检两院联合邀请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等12家行政机关的30余名负责人、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清镇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监管职责及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部分措施,但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未开展农产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及事故善后处置。法院遂判令某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判决生效后,某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种植公司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规用药行为;开展农产品安全排查,抽样检测蜂蜜、高粱及周边稻谷类农产品农残5批次,经溯源确认49户蜂农的蜂蜜均未流入市场;邀请农业技术专家为种植公司开展科学用药培训,为受损蜂农提供养蜂技术指导,帮助恢复养蜂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农药使用巡查、农产品农残抽检,从制度层面防范类似问题发生。此外,49户蜂农在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中也依法获得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农药不当使用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支持民事起诉”的组合监督方式,既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公益隐患,又助力农户挽回经济损失,实现了“公益保护+民生保障”双重效果。




案例八

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餐厨垃圾违法收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及检察履职】

观山湖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该区部分餐饮企业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具有餐厨垃圾收治资质的公司收治,而是交由相关个人处置,相关个人未及时处置而给非法沥油提供了机会。遂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观山湖区某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区餐饮企业未规范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规范辖区餐厨垃圾处置。收到检察建议后,某行政机关积极回应并开展整改,但经检察官“回头看”,发现部分商家仍在违规处置餐厨垃圾,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5月22日,观山湖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审理期间,某行政机关加大整改力度,联合街道、市场监管等部门,主动走进商圈街区,面对面对商户讲解政策法规;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一户一档”,对问题商户建立专属整改档案,限时整改;让有资质的收运公司与餐饮企业签约,督促收运公司优化路线、加密频次,确保垃圾“日结日清”。

因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10月30日,法院裁定终结诉讼。整改后,观山湖区有4000余家餐饮企业实现餐厨垃圾规范交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的监管体系正在有效运行。

【典型意义】

督促餐饮服务行业的餐厨垃圾规范化收集和处理,可以从源头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为居民提供干净美丽的生活环境。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从源头上解决餐厨垃圾收治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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