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事关知识产权强国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典型案例,涉及白酒、副食、办公耗材商标权和图书著作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重点民生领域,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权假冒、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履职实践,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陈某甲等17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人陈某甲在仁怀注册成立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营散酒及定制酒销售。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等11人先后入职该公司,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销售副总、销售总监等管理职务,并组建了涵盖三个层级、七十余人的互联网销售团队。2021年底,陈某甲等人为牟取暴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贵州茅台酒”、“播窖1935红色圣地”等他人注册商标的酱香型白酒,由销售人员通过网络联系假冒品牌酒的购买方,接单后将订单信息报送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登记后转交后勤人员发送给包装人员,包装人员在包装场内完成假冒白酒的灌装、包装等作业,后由后勤人员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被告人陈某负责后勤工作,具体实施生产订单发送、基酒及包装材料采购、发货等犯罪行为。销售货款到账后,按照销售利润的50%至60%向销售人员支付提成,剩余40%至50%作为公司收益,由陈某甲、刘某等人进行分配。期间,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还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他人注册商标的浓香型白酒进行对外销售。
2024年1月,仁怀市公安机关将正在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陈某乙、陈某丙抓获,现场查获“贵州茅台酒”、“播窖1935红色圣地”等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陈某于2024年2月向公安机关投案。
陈某、陈某乙、陈某丙3人被查获后,陈某甲等人为逃避打击,立即安排人员转移、更换公司办公地点及包装场所,继续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至2024年5月案发。经审计: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自制及外购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共计14000余瓶,涉案总金额3400余万元。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陈某乙、陈某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甲、刘某等1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5年9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陈某乙、陈某丙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罚金。2026年1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甲、刘某等14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一千二百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通过成立公司、组建团队、订单化生产方式,利用网络、快递物流进行销售,制假售假时间长达四年,涉及160余个酒类品种,涉案金额超3400余万元,其犯罪行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白酒产业健康发展与品牌名誉。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分子采用互联网一对一销售、公司化管理销售团队、家族式生产、产销分离的新型隐蔽犯罪模式,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生产、销售、发货、回款全链条取证,完整查清犯罪团伙全部事实;在犯罪数额认定上,引入专业审计手段,结合电子数据整理分析,在未查获侵权实物的情况下公正合理认定犯罪金额,实现精准有力打击,为推动贵州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丁某某合同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没有订购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谎称其已订到80件贵州茅台酒,将非其本人订酒的付款通知书发给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向丁某某支付购酒款923840元,后丁某某未向陈某某交付贵州茅台酒,并将购酒款中的6713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次月,被告人丁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后,以每瓶3300元总价1980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陈某某销售了10件共计60瓶假冒“贵州茅台酒”并发货至浙江省。另查明,2021年10月,被告人丁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后,以每瓶3500元总价210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销售了10件共计60瓶“贵州茅台酒”并发货至深圳市。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公安机关从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处扣押的涉案“贵州茅台酒”118瓶,均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022年4月至6月,被告人丁某某组织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播州区通过打孔的方式将购买的散装白酒灌装进“贵州茅台酒”酒瓶内,制造假冒“贵州茅台酒”,并向多人销售534瓶共计15115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制假现场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43瓶及制假工具刀片、胶水、“茅台酒”胶带、“茅台酒”验酒器、电子秤等。
2023年10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4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仅以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市、区两级院上下联动,强化法律监督,主动引导侦查取证,深挖跨区域犯罪线索,查清被告人在遵义、深圳、浙江多地的犯罪事实,依托跨区域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依法追诉遗漏犯罪事实。精准区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诈骗三类行为边界,细致审查案件证据,确认以微信为载体采取电子数据交换形成的合同符合《民法典》确认的合同形式,依法变更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准确定性、公正量刑、不枉不纵。同时紧盯制假销假上下游犯罪,遵义、贵阳两地协作,对制假共犯及明知系假茅台而倒卖的人员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共同查处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全链条打击,切实守护本省白酒产业知识产权安全。
案例三
陈某甲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3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家庭成员被告人陈某乙、王某某、郭某某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通过委托他人制作假冒的“太太乐”“梅花”“金宫”“莎麦”“双桥”品牌鸡精、味精的包装袋和包装箱,在贵州省黔西市家庭作坊内将其他品牌散装味精、鸡精灌装到上述包装袋内,制作假冒的上述品牌的鸡精、味精在省内多地出售,销售金额共计586091元。期间,被告人宋某某明知陈某甲、陈某乙销售的“双桥”味精系假冒商品,仍多次向二人进购后出售,销售金额169750元;熊某从陈某甲处购进上述假冒味精、鸡精包装袋及包装箱,并购买其他品牌散装味精、鸡精进行灌装后,在省内多地出售,销售金额288704元。吴某某受陈某乙委托,制作假冒“梅花”牌味精包装袋103800个;陈某甲向熊某等人出售上述假冒品牌味精、鸡精包装袋及包装箱,销售金额846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甲处查获假冒味精、鸡精包装袋和包装箱25922个,假冒味精60包,假冒鸡精300包;在熊某处查获假冒味精、鸡精包装袋和包装箱4494个,假冒味精、鸡精92包;在吴某某处查获假冒“梅花”味精包装袋46200个。经检验,部分味精、鸡精产品谷氨酸钠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
2024年7月,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陈某甲、陈某乙、宋某某、吴某某4人提起公诉,以犯罪情节轻微对王某某、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二人给予行政处罚。次日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5月,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熊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10月,黔西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责令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宋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对其制假售假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无害化销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鸡精、味精的费用。2025年7月,黔西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熊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对其制假售假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销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包装物的费用。
【典型意义】
味精、鸡精系群众餐桌不可或缺的调味品,假冒知名品牌味精、鸡精流入市场,且部分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不但损害商标权人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营商环境造成破坏。检察机关追溯味精、鸡精流向,引导侦查追踪上下游犯罪,实现假冒商标标识、假冒商品生产、销售全链条打击,切断市场供应链。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涉案人员具体犯罪地位、时长、获利以及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分层分类作出处理,实现罚当其罪。强化综合履职,通过刑行反向衔接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整合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针对家庭作坊式制假监管盲区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案例四
肖某甲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窝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肖某甲与黄某某共谋制作假冒“惠普”、“佳能”品牌的硒鼓销售以谋利,肖某甲负责出资并网购大量无标识硒鼓、电熔胶棒、胶带、气泡袋、纸箱等用于制作假冒硒鼓的工具和材料,黄某某负责技术和幕后指挥。2023年4月至6月,二人招募肖某乙、王某某负责生产包装假冒“惠普”、“佳能”标识的硒鼓,招募张某某前往湖南凤凰、新晃、芷江等地寄送假冒硒鼓,参与运货、送货,杨某系肖某乙妻子,负责做饭。经查,肖某甲、黄某某、肖某乙生产销售假冒“惠普”、“佳能”硒鼓74.6万余元,其中张某某参与期间销售63.2万余元,王某某参与期间销售4.2万余元。肖某甲从中获利8万余元,肖某乙获利8000元,张某某获利8000元,王某某获利6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肖某甲租用房屋内查获假冒“惠普”、“佳能”品牌的包装盒、鼓身标、硒鼓成品等,货值金额24.6万余元。
另查明,肖某甲还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窝藏犯罪行为。
另查明,肖某甲还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窝藏犯罪行为。
2023年7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改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定性,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肖某甲等4人批准逮捕,以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张某某和杨某,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补充完善张某某主观明知证据,成功追诉肖某甲窝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2023年12月,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窝藏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肖某甲等5人提起公诉。2024年4月,碧江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窝藏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肖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一千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黄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
【典型意义】
硒鼓作为办公耗材领域的高频替换配件,直接影响打印效果、机器寿命、用户体验等。保护硒鼓商标权不仅涉及消费者权益,更是保护品牌信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激励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针对生产加工、贴标组装、销售流通交织的硒鼓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厘清涉案人员单纯销售与生产加工行为界限,准确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深挖关联犯罪线索,追诉漏罪漏犯,确保罚当其罪。通过会签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衔接配合,构建“刑事司法+行政执法”融合治理矩阵,协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了获利,雇佣员工在六盘水市水城区租赁的房屋内复制印刷盗版书籍,并通过九家网络店铺销售盗版书籍共计66877单,销售金额138万余元,违法所得48万余元。案发时,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印刷书籍的门店内查获打印机、电脑等设备,以及图书834册、半成品图书5万余页,在快递站点查获已打包图书1209册。经鉴定,从刘某某、李某某处查获的《怪屋谜案》、《夜幕之下》、《小说创作基本技巧》等196种356册书籍均为非法出版物,其中《伊斯兰教史》、《道教史》等108种样书为侵权盗版书籍。
2025年12月2日,水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19日,水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宣告后,李某某提出上诉。2026年1月22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分子从网络平台低价购入电子书源文件或直接购买正版纸质书扫描数字化,并租赁厂房配备打印机、切纸机、胶装机、塑封机等专业印刷装订设备设立无证窝点,再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批量开设店铺引流获客,依托全国性快递网络完成发货,形成“线上引流揽单—线下隐蔽生产—跨区域快速分销”的高度组织化的侵权链条,盗版图书种类多、数量大、销售范围广范,不仅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经济收益,挫伤创作积极性,更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挤压合法经营者生存空间。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坚决斩断盗版侵权利益链条,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文化市场秩序,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以检察力量服务保护文化强国建设。
案例六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兴仁薏仁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接“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反映,“兴仁薏仁米”长期存在被冒用侵权、标准适配不符等问题,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核查后于2025年9月9日立案,通过实地走访、专家咨询等方式,查明:贵州省兴仁市地处低纬度、高海拔、寡日照的黔西南核心产区,独特气候与土壤条件造就了薏仁米支链淀粉含量高、营养丰富、口感优良的核心品质,是全国乃至东南亚地区最大的薏仁米销售集散中心。自2011年2月起,“兴仁薏仁米”先后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三重国家级认证,兴仁市获评“中国薏仁米之乡”“国家级出口薏仁米质量安全示范区”等多项荣誉,区域公共品牌价值突出,成为带动农户增收、支撑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市场乱象与制度短板交织显现。一是知识产权侵权频发,部分企业未经授权,采购老挝、越南、云南等外地薏仁米加工后,在包装上虚假标注“原料产地兴仁市”,或擅自使用“兴仁薏仁米”名称及地理标志标识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二是标准适配脱节,“兴仁薏仁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质量技术要求及省级地方标准、粒径指标与本土薏仁米实际性状不符,导致授权企业合规产品频遭恶意投诉,对外销售受限,影响“兴仁薏仁米”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
根据相关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对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依法负有法定监管职责但未依法履职,致使相关问题长期存在,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2025年9月,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两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履行地理标志产品监管职责。两部门高度重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检查经营主体44家,责令整改4家,下架违规产品127个,销毁违规包装3000余个,组织45家企业开展培训;推动出台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新增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0余亩,建立全链条溯源体系。针对标准不符问题,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标准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同意调整粒径指标并发布公告,从根本上解决标准适配难题。
【典型意义】
“兴仁薏仁米”作为三重国家级地理标志认证产品,是地方产业“金名片”,承载乡村振兴与农耕文化传承价值。针对“兴仁薏仁米”地理标志长期被冒用、被虚假标注原产地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专题报告、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推动党委政府出台管理办法,完善地理标志产品长效监管机制。针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适配问题,邀请行业领域专家参与办案,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动地理标识产品质量标准得到科学调整,赋能地理标志特色农产品全链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