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维护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营造诚实守信、守法履约的社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本通告:
一、决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
二、凡在贵州法院有执行案件但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义务。对任何抗拒、规避、妨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惩戒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十五)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六)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七)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八)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九)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对教唆、帮助被执行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前,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提起公诉前,主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公诉机关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六、欢迎申请执行人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打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法治环境,司法机关将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特此通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
2026年6月15日